2018年9月30日 星期日

有權衡之稱者,不可欺以輕重也

有權衡之稱者,不可欺以輕重也



明主在上位,則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為私
民知事吏之無益,故貨財不行於吏;
權衡平正而待物,故姦詐之人,不得行其私。
故曰:「有權衡之稱者,不可欺以輕重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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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主在上位,則官不得枉法,吏不得為私。民知事吏之無益,故貨財不行於吏;權衡①平正而待物,故姦詐之人,不得行其私。故曰:「有權衡之稱者,不可欺以輕重也。」(卷三十二 管子)
〈群書治要360 第三冊 肆、為政 一、務本〉

【註釋】①權衡:稱量物體輕重的器具。權:秤錘。衡:秤桿。

【白話】賢明的君主居於上位,官員就不能枉法,官吏就不能營私。百姓知道事奉官吏沒有利益,所以就不用財物去賄賂官吏。君主能做到像秤錘秤桿一樣公平正直地對待他人,那麼姦詐的人就不能營私舞弊了。所以說:「有秤錘秤桿的稱量,就無法在輕重上欺騙人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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